陕教保〔2012〕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健全学生食堂安全可靠的保障体系,完善体制机制,确保高校学生食堂伙食质量和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教育部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好高校学生食堂是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任务之一,各高等学校是学生食堂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高校学生食堂是为学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必须秉承“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基本“大伙自办”,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服务育人”。
第四条 积极探索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补贴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高校学生食堂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餐饮价格。
第二章 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
第六条 政府已经建立了与市场物价相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达到一定高度时,省财政将启动价格补贴机制,给高校的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直接用于补贴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平抑饭菜价格。
第七条 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分担学生食堂中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
第八条 高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学生食堂价格平抑基金,用于市场消费价格涨幅较大时对食堂实行补贴,减轻食堂运行压力。学校要将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助金中提留一定比例,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伙食补助。
第九条 要合理搭配学生食堂饭菜结构。高中低档次饭菜比例应为3 : 5 : 2,一元以下的低价位菜要占10%,中、晚两餐要为学生提供免费菜汤。
第三章 食堂管理
第十条 高校学生食堂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学生食堂成本核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教保〔2012〕1号)要求进行成本核算,并建立完善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成本调查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高校要系统建立学生食堂的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规范学生食堂经营行为。制定和完善包括人员、财务、采购、仓管、卫生、监控、安全、奖惩等基本管理制度。严格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及食品添加剂管理,做好食堂餐厨垃圾分类处置等管理工作,提高食堂管理水平,保障餐饮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必须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行业规范和从职要求持证上岗,要定期开展食品卫生常识和卫生习惯的培训和考核,实行定期体检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三条 学生食堂的“基本大伙”原则上不得外包给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要坚持“基本大伙”由学校自主经营。社会企业在学校经营的学生餐饮盈利额不得高于营业额的2%,学校要加大监督,对盈利额超过2%的企业要果断清理。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高校学生食堂是学校饮食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相对集中,位置选择应方便学生就餐,同其它公共设施形成完整的校园生活区。食堂四周要道路畅通,便于人流的通行和疏散,同时方便物资运输及燃料(煤、气、燃油)存放。食堂出入门要大,窗口设置要多,尽量减少人流交叉行走,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 推进“农校农企对接”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六条 高校学生食堂要把实施“农校对接”、“农企对接”作为建设新型服务保障体系的基本模式,持续深入推进,坚持源头采购、规模采购、阳光采购和安全采购的原则,减少流通环节,最大可能地降低原料成本。原料中的大路蔬菜直供采购应不低于50%,米、面、油、肉、蛋等易存储大宗物资直供采购应不低于80%。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大宗原材料直供基地,积极构建可溯源头的食品安全体系。探索建立“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的电子服务平台,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原料采供渠道。
第五章 学生教育
第十八条 高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市场意识教育,让学生随时了解和掌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引导学生理性看待食堂价格变化,增强学生与学校在食堂管理工作中的良性互动。
第十九条 学校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向学生宣传相关党和国家的资助补贴政策和学校的相关优惠措施,让广大学生知晓和感受到政府及学校对学生的关爱,要教育学生感恩社会,培养健康情操。
第二十条 高校要重视学生食堂的餐饮文化建设,注重就餐环境的美化优化,创造健康的高校饮食文化,实施环境育人。
第六章 考核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管理人员、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一旦发生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及时快速处理,并按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主要领导应不定期深入食堂检查,同学生一起就餐,掌握食堂情况,发现和处理问题。学校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学生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学校要建立部门协作、责任明确的食堂工作分工制度,要把对学生食堂的考核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并把考核结果纳入到学校的年终考核当中。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建立学生食堂价格听证制度,让学生参与食堂民主管理和监督,畅通学生与食堂的联系和沟通渠道。
第二十四条 高校伙专会要在每学期初安排一次学生食堂例行检查,加强对高校学生食堂的调研和分析,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负责实施标准化学生食堂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陕西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民办高等院校和各市属高校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